乌兹别克斯坦2026年6月11日颁布第ЗРУ-1150号法律,对劳动法律制度作出修订,其中集体劳动关系新规自2026年9月12日起施行。新规重点针对能源等关键公共保障行业确立罢工限制规则:明令禁止能源行业实施全面停工罢工,相关企业在劳资冲突期间必须维持最低限度能源公共供应。法律适用按企业类型差异化:以能源为主业并持照经营的企业负法定最低服务保障义务;仅附带少量能源业务的企业不强制设置保供值守人员;完全非能源企业罢工仅需履行集体协商、提前通知等常规程序。在乌兹别克斯坦布局能源、矿产与基建的中资企业需核对自身是否持能源类执照,如是,必须在劳动规章与集体合同中落实最低在岗与应急值守条款;与本地工会建立常态化沟通,避免触发行政责任;非能源企业也需注意罢工前集体协商与提前通知程序完备性。
一、事件概述
乌兹别克斯坦2026年6月11日颁布第ЗРУ-1150号法律,对劳动法律制度作出修订,其中集体劳动关系新规自2026年9月12日起正式施行。新规重点针对能源等关键公共保障行业确立罢工限制规则:明令禁止能源行业实施全面停工罢工,相关企业在劳资冲突期间必须维持最低限度能源公共供应。
二、背景分析
这是乌兹别克斯坦持续完善集体劳动关系制度的一部分。按新规要求:
- 依法持有能源类经营执照的市场主体,应将最低在岗人员配置标准与应急值守机制写入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及集体合同,作为常态化制度安排
- 工会若违规发起、组织能源行业全面停工罢工,组织者将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法律适用按企业类型差异化区分:
- 以能源为主业并持照经营的企业:负法定最低服务保障义务
- 仅附带少量能源业务的企业:不强制设置保供值守人员
- 完全非能源企业:罢工仅需履行集体协商、提前通知等常规程序
三、关键数据
| 项目 | 内容 |
|---|---|
| 法律文号 | ЗРУ-1150 |
| 颁布日期 | 2026年6月11日 |
| 集体劳动关系新规施行日 | 2026年9月12日 |
| 核心限制 | 能源行业禁止全面停工罢工、须维持最低公共供应、违规组织者面临行政处罚 |
四、影响解读
在乌兹别克斯坦布局能源、矿产与基建的中资企业需要把这条红线纳入劳资预案:
- 核对自身是否持能源类执照,如是,必须在劳动规章与集体合同中落实最低在岗与应急值守条款
- 与本地工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把纠纷化解在协商阶段,避免触发行政责任
- 非能源企业也不能掉以轻心,罢工前集体协商与提前通知程序不完备同样构成程序违规
五、来源引用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中亚劳动用工合规观察》(2026-09),guantao.com/page4805
- 乌兹别克斯坦第ЗРУ-1150号法律(2026-06-11颁布)
六、Q&A
Q:乌兹别克斯坦罢工新规何时生效?
A:集体劳动关系相关新规自2026年9月12日起施行,出自2026年6月11日颁布的第ЗРУ-1150号法律。
Q:能源行业罢工受什么限制?
A:禁止全面停工罢工,企业必须维持最低限度能源公共供应,并把最低在岗与应急值守写入劳动规章和集体合同。
Q:工会违规组织罢工有什么后果?
A:组织者将依法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中资企业应提前与工会建立沟通机制以化解纠纷。
给中国出海企业的关键提示
在乌兹别克斯坦布局能源、矿产与基建的中资企业,需将罢工新规纳入劳资预案。若吃透这三条可规避风险:
- 持能源执照企业须在劳动规章与集体合同中落实最低在岗与应急值守条款
- 与本地工会建立常态化沟通,将纠纷化解在协商阶段
- 非能源企业罢工前须完成集体协商与提前通知程序,避免程序违规
乌兹别克斯坦的罢工新规,本质是能源行业劳资冲突的“安全阀”——对中企出海有着规范用工、防范行政责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