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税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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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9月1日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明确自当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未扣缴的,外籍个人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公告同时废止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即自1994年起给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税的优惠,延续超过30年的免税政策正式退出。

一、事件概述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26 年 9 月 1 日发布 2026 年第 27 号公告,明确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未扣缴的,取得所得的外籍个人应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须按期缴纳。公告同时废止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该项自 1994 年起给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税的优惠。

二、背景分析

这是一项延续三十余年的免税政策退出,属于内外资个税征管规则统一的组成部分。按个人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 20% 税率计税,1994 年的免税条款是改革开放初期吸引外资的阶段性安排。随着外资关注点从税收优惠转向法治环境、市场规模与产业配套,继续保留内外资不一致的免税待遇已与新形势不相适应。

官方解读同时指出,该调整不会实质加重外籍个人的最终税负:欧美主要国家实行居民全球所得征税,此前在我国免税的部分仍需向居民国补缴;取消免税后在我国缴纳的个税可抵免其居民国税款。

三、关键数据

维度 具体内容
生效时间 2026 年 9 月 1 日
适用税率 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扣缴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时代扣代缴,次月 15 日内申报
补缴期限 企业未扣缴的,个人于次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
取消的优惠 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延续超过 30 年
适用边界 仅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不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判定规则,也不直接涉及工资薪金、财产转让等其他所得类型

四、影响解读

对出海企业,影响集中在「外籍股东 + 外籍高管 + 跨境股权激励」三类人群。

4.1 存量架构要重算分配决策

累积未分配利润较多、外籍股东已非居民的外商投资企业,未来分配时点会因 20% 税负而改变,建议在年内完成一次分配与身份结构的测算,把税收协定待遇的实际可得性一并核清。

4.2 扣缴义务落在企业身上

支付环节须代扣代缴并在次月 15 日内申报,财务与薪酬系统要能识别收款人税务身份,避免漏扣。

4.3 外籍高管的薪酬与股权安排需重新评估

公告本身不涵盖工资薪金,但外籍个人在华税收优惠正处在逐步退出的链条上,长期激励方案(尤其是股权类)应同步复核税负与协定适用。

4.4 注意适用范围

不要把这项公告扩展解读为「外籍个人在华所有税收优惠的终结」,也不宜缩小为纯技术性条款废止。

五、常见问答

问:9 月 1 日之后支付的股息红利如何计税?

答:按 20% 税率计征,由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

问:外籍高管的工资薪金是否也受影响?

答:不受直接影响,公告仅针对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来源引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 年第 27 号,2026-09-01 起执行)
  • 新华社相关报道(2026-09-01)
  • 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废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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