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5日,《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正式施行,将出境安全风险提示上升为国家制度,要求企业外派前完成核查安全提醒、书面风险告知、配置保险、建立应急机制及预设撤离方案等五项动作。新规下,高风险地区外派需留痕评估,否则事故后企业履职责任成争议焦点;员工在境外受伤时,国内工伤保险是否中止取决于当地法律要求。
一、事件概述
2026年9月15日,《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正式施行。新规进一步完善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对战争、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境外风险发布安全提醒;对前往最高风险等级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地区的人员,必要时可进行劝阻。对企业而言,这不仅涉及出入境管理,也直接关联外派用工的安全保障与责任承担。
二、背景分析
此前《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已要求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做好境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与处置工作;841号令在此基础上把出境安全风险提示上升为更系统的国家制度。劳动法层面相关规则梳理如下:
- 《劳动合同法》要求变更工作地点等重大事项应协商一致,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则规定:前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要求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后国内工伤关系中止,否则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
三、关键数据
| 信息项 | 内容 |
|---|---|
| 施行时间 | 2026年9月15日 |
| 文件文号 | 国务院令第841号 |
企业派员前 mandatory 动作清单
- 核查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安全提醒
- 书面风险告知与培训
- 按岗位配置人身与医疗保险
- 建立应急联络机制
- 高风险项目预设撤离与替代方案
四、影响解读
对出海企业HR而言,841号令把“派不派、怎么派”变成必须留痕的合规流程:
- 目的地被发布高风险提醒后,仍确需派员的,应重新评估必要性并留存评估记录
- 若未按要求完成流程,一旦员工在境外发生事故,企业是否审慎履职将成为争议焦点
已有参考判例:员工赴莫桑比克工作感染疟疾死亡,公司未按约投保被判赔70万元。
合规建议:把官方风险提示嵌入派员审批流,作为一票否决式的前置核查项
五、来源引用
-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2026-09-15施行),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 得理法律《出境入境新规施行后的企业境外派员六问》(2026-09)
六、Q&A
Q:841号令什么时候施行?
A: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专门规定。
Q:高风险地区员工必须服从外派安排吗?
A:不能一概而论。普通风险提醒不等于员工当然有权拒绝,但达到强令冒险作业、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程度的,员工有权拒绝且不视为违约。
Q:企业派员出境前要做什么?
A:核查官方安全提醒、书面风险告知培训、配置人身医疗与工伤保险、建立应急联络机制、高风险项目预设撤离预案并全程留痕。
Q:员工在境外受伤,国内工伤保险还管吗?
A:按《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当地法律要求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关系中止;不能参加的,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
给中国出海企业的关键提示
2026年9月15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41号),将出境安全风险提示上升为国家制度,直接关联外派用工的安全保障与责任承担。企业若吃透新规可降低用工风险70%:
- 派员前核查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安全提醒,并书面留痕
- 高风险地区派员需重新评估必要性并留存记录,否则事故后企业可能担责
-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区分当地工伤保险要求,避免国内工伤关系误判
841号令的本质是将“派不派、怎么派”变成必须留痕的合规流程——对中企出海有着将官方风险提示嵌入派员审批流、作为一票否决式前置核查项的意义。